自用住宅用地經改課後如再符規定,應重新提出申請

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民眾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因出租、營業或戶籍遷出致與規定不符,經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,如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應重新提出申請。

    該局進一步說明,有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後,因故將戶籍遷出,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之後又將戶籍遷回,但未重新提出申請,以致地價稅仍按一般稅率課徵。

    該局特別提醒,如有上述情形,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(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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