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(以下簡稱本法
)第二章之登記事項,加速工廠申辦效率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工廠,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,其廠房、廠地
達一定面積,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者。
前項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之認定,依經濟部訂定之認定標
準為準。
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,並依本法申請工廠
登記者,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。
三、申請工廠登記、變更登記、歇業及抄錄資料作業流程如附表一,流程
說明如附表二。
圖表附件:附表一.pdf
附表二.pdf
四、申請工廠登記、變更登記、歇業及抄錄資料等審查作業原則如下:
(一)審查所附書件、規費是否齊備,並核對申請人身分,符合後依相
關法令審查書件內容。
(二)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、區域計畫地區或產業
創新條例土地工廠登記承辦人審查表(如附表三)或興辦工業人
申請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、區域計畫地區或產業創新條例土地
工廠變更登記承辦人審查表(如附表四)之審查項目辦理審查。
(三)工廠負責人應切結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安裝完竣,得從事物品製
造加工業務,及知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之規定。
(四)利用歇業或註銷之工廠申請工廠登記,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
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、加工、儲存使用者,應加會建
管機關審查是否符合使用執照核准用途及經消防機關勘查合格。
(五)工廠變更增加使用電力容量、熱能,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
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、加工、儲存使用者,應經消防法
規定之消防專業機構、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查工廠消防設
備,並出具符合規定證明文件。
(六)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,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查詢許可、核可或合
格證明文件者,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始准辦理。
(七)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者,由本府開立一次告知單並函知申請人
限期補正;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者,駁回其申請。
圖表附件:附表三.odt
附表四.odt
切結書.odt
五、申請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辦理現場會勘:
(一)從事較高風險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、化學材料製造業、或化學
製品製造業之工廠。
(二)定有設廠標準之食品、化妝品、藥物、動物用藥、飼料、環境用
藥、農藥、酒產製或菸產製等工廠。
(三)工廠地點位在水源、水質或水量保護區者。
(四)應進行交通衝擊影響評估之預拌混凝土製造工業、瀝青混凝土製
造工業或砂石製造工業等工廠。
(五)利用未領有合法建物使用執照之舊有房屋作為工廠者。
前項以外之其他一般製造業別之工廠登記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。但
有現場會勘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現場會勘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地政、建築、消防、衛生、水務、
水土保持或環保等相關機關本各權管法令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