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,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、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、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。
二、都市計畫區可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得知,都市計畫外區域可從土地登記謄本得知。
一、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,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、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、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。
二、都市計畫區可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得知,都市計畫外區域可從土地登記謄本得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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